两部门提高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外贷款余额上限
4月15日,为更好发挥金融服务实体经济、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作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关于调整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外贷款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做了两方面调整,一是提高境外贷款余额上限;二是优化间接方式贷款管理要求。

《通知》明确,将境内外商独资银行、境内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境内分行的境外贷款杠杆率由0.5上调至1.5,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金融机构在内地(大陆)设立的银行机构比照适用。将进出口银行的境外贷款杠杆率由3上调至3.5,境外贷款余额上限从20亿元上调至100亿元。
在优化间接方式贷款管理要求方面,《通知》提出,境内银行通过向境外银行融出资金等方式间接向境外企业发放一年期以上本外币贷款的,可由境外银行依据其所在国家或地区相关法律法规办理。
2022年,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外贷款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建立了本外币一体化管理、本币优先的银行境外贷款政策框架。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近年来,银行境外贷款业务稳妥有序开展,境外贷款规模稳步增长,人民币贷款占比不断提升,对支持“走出去”企业境外经营等发挥了积极作用。同时,部分银行围绕贷款余额上限、用途管理等方面提出了一些问题和诉求。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在充分研究论证并征求银行意见的基础上,联合发布《通知》,调整优化相关规定。
“两部门选择在此时调整,是因为当前人民币汇率双向波动中显现强势,适度放宽境外贷款杠杆率,有助于引导资金有序流出,平抑汇率升值压力,维持外汇市场供求平衡。”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特聘高级研究员庞溟表示,更重要的是,这与我国当前新质生产力出海的节奏高度契合。2026年以来,中资企业在全球产业链布局进入加速期,亟需境内金融机构提供更灵活的跨境资金支持。
【责任编辑:柴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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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萧培 审编:范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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